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法人代表负刑事责任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实务问题进行解答。文章指出,刑法采用行为人负责制,只有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才需承担刑事责任。若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不知情且未纵容虚开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是否参与、知情或纵容的界限并不清晰,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授权管理、监督失职等原因被卷入调查。文章提醒公司治理中应明确权责,保留决策与授权证据,并警惕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公司内部追责等。

法律桥网友aju9613咨询: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基本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总经理由另外一位股东担任。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现发现总经理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由供应商开出该发票)且数额较大。请问若被查出,我负有刑事责任吗?若有,占多大比例?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你只要没有参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应值得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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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未参与虚开是否必然无责?

并非必然无责。虽然刑法实行行为人负责制,即只有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的认定存在弹性空间。法定代表人即使未直接操作虚开发票,若其作为公司最高决策者或授权管理者,对公司财务运营负有监督义务,且存在放任、默许或疏于管理的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过失,从而被追诉。特别是当总经理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以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资质实施,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印章、财务资料等具有管控权限却未履行合理审查职责时,司法机关可能推定其知情或应当知情。此外,若法定代表人签署过授权文件、授意会计配合、或事后对虚开结果予以认可,则直接构成共犯。因此,未参与不等于绝对安全,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自己不具有犯罪故意且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实践中的有效抗辩包括:有明确书面授权边界、定期要求合规报告、发现异常后及时制止和报案等。建议法定代表人建立完整的决策与监督记录,避免仅以“不参与日常管理”为由脱责,因为法律对管理者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

单位虚开发票时哪些人会被追责?

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时,法律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负责人,例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具体实施虚开行为、伪造合同、制作虚假账目、联系开票方等直接操作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如财务经理、会计、采购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高管都会被追责,只有对犯罪事实明知并参与决策或执行的人员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若其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表决同意虚开方案、或签署相关付款审批文件、或明知财务造假而不制止,即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其完全不知情且无失职,一般不会被追责。但若因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查清责任主体,司法机关可能推定法定代表人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公司应建立合规审批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在重大财务事项上保留书面记录,以防止被不当牵连。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成立须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要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虚开行为而为之,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情形。客观上要求实施了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行为,且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通常与虚开税款数额、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等挂钩。根据法律规定,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严重者,刑罚更重;若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判处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标准处罚,但最高刑期可能因单位犯罪而有不同规定。实务中,认定难点在于“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证明、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际结果。若只是为扩大业绩而虚开,但未实际抵扣或骗取退税,可能不构成该罪而构成其他犯罪或行政处罚。建议企业遇到虚开嫌疑时,立即与专业律师沟通,评估是否主动补缴税款、争取从宽情节。同时,普通员工若被安排开票,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存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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