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的公司,专营进出口贸易,有什么最简便的方法?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境内自然人欲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实务困惑,结合律师解答,分析了多种路径的可行性与限制。文章指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若拟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方均需满足较高的经营业绩与注册资本门槛。实务中最简便的方案是先注册一家内资贸易公司,再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从而快速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可避免高门槛审批。文章还探讨了通过先设内资公司再增资并购、利用挂名股东过渡、外商独资后转让股权等变通方式,提示各方案的操作要点与风险。

法律桥网友咨询:我是自然人,想和外方合资做个中外合资企业搞进出口贸易。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的中方必须是法人,于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再立刻出资50万和外方的75万放在一起申请成立外资企业,这样是否可行?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我担任为好还是外国人担任为好?此后何时我可以申请把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掉?仅留一个我担任股东的中外合资企业?
另一方案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由外方出资增资收购,做一个并购后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然人必须在原公司担任股东1年以上,才可以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所以是否我必须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等待1年以后才可以做第二步动作?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有没有变通的好办法?我的初衷是想在短期内做一个中外合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方股东是我自然人。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这里面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所以想直接由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法律上不可行;其次,如果你想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进行专门的前置审批,当然如果外方投资者是涉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了一些硬性的标准;如果你从事国内一般商品的批发,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涉及的审批项目也不一样。

至于你所说的后一种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必须满足时间上的条件,且对于外商投资方有其具体的要求,牵涉到需审批的项目的,也需先进行审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第一种方法,可行,但是不能关掉原来的公司,因为它是股东,关掉时就清算它在子公司的股权,你的想法无法实现了。第二个方法也可行,但是时间要等,可以变通如下:你另找一个人成立公司,那个人作为外商的“挂名股东”,等一年以后,该“挂名股东”出局,由外商顶上。再提供方法三:先让外商成立独资公司,然后再转让股权给你;方法四:先找到一家外贸公司的“壳”然后你跟外商一起去收购股权。

再咨询:我今天去工商查名了,先做个贸易公司,再申请进出口备案。外商就先做个备忘录,内部约定视同他投资,程序上要办再等1年吧。这样看起来最快,大概过1个月就可以开业咯。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做一个普通的贸易公司,然后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此种方法最简便!因为直接成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的要求很高。法规如下: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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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能否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须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原则上不具备直接作为中方合资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境内自然人若希望与外方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不能直接以个人名义持股,须先设立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再以该公司作为中方投资者参与合资。操作中需注意,该内资公司应真实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其出资行为应符合公司法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若选择先设内资公司再与外方合资,后续不得随意注销该内资公司,因其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东,注销将涉及股权处置及清算程序,可能导致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变动。实务中建议自然人先行设立内资公司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然后再引入外资或与外方合作,以降低审批门槛。此外,若外方为港澳台投资者,部分条件可能有所放宽,但仍应遵守主体资格的基本规则。任何变通方案均应确保法律形式合规,避免因规避法律导致合资协议无效或后续工商变更受阻。

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法律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外方投资者需在申请前三年内年平均对华贸易额达到规定标准(通常为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为2000万美元以上);中方投资者同样需具备外贸经营权,且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达到同等标准。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亦很高,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需具备相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等条件。这些硬性指标对普通自然人或中小企业而言往往难以满足。因此,实践中更简便的做法是先行设立一家内资贸易公司,再向商务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内资贸易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一般只需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基础条件,无对外贸易额门槛,取得备案后即可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若后续确需引入外资,可考虑由外商对该公司进行增资或股权收购,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但须遵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包括自然人成为合资公司股东须在原公司持股满一年等时间限制。建议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和经营目标,选择成本最低、审批最便捷的路径。

先设内资贸易公司再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是否最简便?

对于境内自然人希望快速开展进出口贸易并引入外资的情形,先设立内资贸易公司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确属最简便且合法的方案。该路径的核心理由在于:其一,设立内资贸易公司只需按公司法办理工商登记,程序简单,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门槛较低,通常数日内即可完成;其二,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商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及海关、外汇等手续即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无需满足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高额贸易额和注册资本要求,省去了复杂的前置审批;其三,内资公司运营成熟后,可根据需要引入外方投资者,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将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自然人与外方间接合作的商业目的。但需注意,若外方通过并购方式入股,自然人股东须在公司成立并持股满一年后,方可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否则需等待一年期届满。此外,若仅需开展进出口业务而并非必须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则以纯内资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即可完全实现经营目标,无需引入外资。该方案兼顾效率与合规,是实务中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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