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原始股”、“利润股”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退股时原始股与利润股如何处理展开,核心在于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文章指出,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正式股东,所签合股协议虽可能具有合同效力,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存在股东权益被擅自处分的风险。对于原始出资股与利润股的划分,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需明确约定及履行内部程序。若公司后续盈利,仅保留利润股而不参与经营是否合理,取决于协议约定。文章强调,应尽快补办工商登记或完善股权代持文件,以保障自身权益,并分析公司注销、财产转移等风险及应对策略。

法律桥网友eotf请教:我有个朋友一年半前自己开了个公司,后来想做大但是因为资金和人手不够,就找我想和我一起重新把公司弄起来,仍然用他自己以前的公司的名号,我朋友是法人,实际我是后来融资进去的,我和他按照出资的多少划分了股份,当时签订了合股协议,但是我没有和他去工商办理股东的一些手续。

直到现在我们一起经营了一年左右了,公司经营的不怎么样,我朋友现在想退出,自己去外面打工去,公司现在只有一些固定资产,公司帐户上基本没钱,但是我还想再继续努力试试看能否把公司弄起来,暂时不想走,基于现在的实际情况他走得不到任何补偿,所以他提出他退出,以后不管公司的经营了,我想问的是现在公司可以说是几乎没有什么流动资金只有固定资产,而我不想撤退,他说他要把股份全部卖给我,我也没那么多钱买。

现在只能是他退出公司,不经营公司,但仍保留他的一定的股份,我想问这个股份应该怎么分配?还有,我们商量下来的是这个变更的股份只能算是利润股,原始的出资股不动,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行了,固定资产的比例按照我们最初的出资比来分配,这样合理吗?

我们以前的比例是4:6,他的意思是既然他走了,他愿意无偿放弃一半的股份给我,但是他不经营了,也就是我上面说的利润股现在是7:3,这样合理吗?他在危难的时候走了,如果公司起来了,他什么都不干还能拿30%这样合理吗?还有就是我担心,因为我没有和他去工商办过任何关于我是股东的手续,所以他是不是有权注销公司或者提成所有的公司的钱?如果我现在补办是否可以?工商那的股份比例应该怎么算呢?我以前和他签定的“合股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1、原始的出资股不动是否合理?
2、利润股如何分配?
3、工商的手续如何办理?
4、“合股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问题比较复杂,简单提示一点:经营上是否合理的问题由双方自主决定,法律不加干预,首先要解决的是股东资格的问题,在法律上你并不是公司的正式股东,一旦对方私自处理股份,你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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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合股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股协议书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对签约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分红及股权安排等义务。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协议的效力仅限于签约双方之间,属于内部约定,不能直接等同于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我国公司法上,股东身份通常以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为对外公示标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在法律上并不被确认为公司股东,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转让股权、质押股权或处分公司财产,隐名出资人很难依据该协议阻止,只能依据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或其他救济。因此,合股协议书是维权的重要书面证据,但不足以完全保障股东权利,必须结合股权代持协议、出资证明、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记录等综合认定。为避免争议,建议及时要求登记为显名股东,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表决、处分权限以及违约赔偿责任,并妥善保管出资流水、财务记录等证据。若发生纠纷,应尽快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归属,防止损失扩大。

原始出资股与利润股分配是否合理?

原始出资股与利润股的划分,本质上是股东之间对分红权益和清算权益进行的自主安排。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约定通常有效。具体到本文情形,双方约定原始出资股不动,即公司解散清算时按最初出资比例分配固定资产,而利润股按新比例分配,这种设计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但实务中需明确界定二者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利润股一般仅对应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可分配利润,不包含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东原始出资对应的资产权益。因此,若公司此后盈利,退出股东虽不参与经营,仍按约定比例分取利润,并不当然违法;若公司亏损或解散,固定资产按原始出资比例分配,也符合内部约定。但风险在于,这种安排缺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层面的支撑,如果未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或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续极有可能引发争议。尤其是退出股东不再经营,却长期保留利润分配权,是否显失公平需要结合公司经营风险、退出股东的历史贡献、对价支付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利润股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是否随股权转让消灭等条款,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备案,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未办理工商登记存在哪些风险及如何补救?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核心风险在于出资人无法取得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仅为名义股东,这会导致以下后果:首先,名义股东有权独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例如注销公司、处分公司资产、对外借款或担保,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难以直接撤销。其次,若名义股东将股权出售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合理信赖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而无法追回股权。第三,公司账户资金由法定代表人控制,其可单方面提取资金,实际出资人必须证明该资金属于公司财产且被非法挪用,否则很难追讨。最后,公司利润分配、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等程序中,实际出资人无法以股东身份参与表决,合法权益极易被架空。补救措施包括:第一,立即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资归属及违约责任;第二,尽快要求公司将实际出资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隐名转为显名;第三,保留全部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日常经营管理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第四,如果名义股东拒绝配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出资人具有股东地位,并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建议对公司印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实施共管,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总之,越早完成登记越安全,拖延将导致风险持续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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