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如何出资?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专利技术出资及企业清算时专利处置问题,结合实务咨询进行解答。核心要点包括:专利出资既可用所有权也可用使用权,但需明确约定并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非货币出资比例受法律限制,出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房屋使用权可出资,出资后公司无需再付租金。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则无效,但如“表决权必须一致”等自愿约定有效,且股东不得任意减少他人股份。公司清算时,专利作为公司财产依清算程序处置。文章为投资人提供了专利出资的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

法律桥网友Axiuluo咨询:有三个出资方,A以专利出资,占公司30%股份,一年房租两万占公司股份20%,B,C以现金出资各一万,各占10%。我想问问,在此协议中,以专利出资是否有效,以专利出资是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该占公司股份该是多少?若是双方自愿签定此协议,但有些地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是否有效?(例如:一,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二,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公司清算时,专利是怎么清算的,还有就是没有办理专利转让公司的有关手续,是否有效,应该怎么清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专利出资”既可以用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同时,专利出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总注册资本的70%,至于该专利的出资应占的分额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后确定;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出资后房屋的使用权转归公司,此后则不必再交纳租金;若各方自愿签定合同,合同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违反法律的那些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从道理上说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条款,但是如果B、C自愿签定,则法律也不会干涉,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是有效的条款,即使没有这样约定,A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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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出资应使用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专利出资既可以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两种方式均为法律所允许。但使用所有权出资时,专利的完整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转移至公司,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而使用权出资仅是将专利的实施许可权转移给公司,专利权人不变,公司仅取得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的权利。实务中,为避免后续争议,出资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出资标的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并建议同步办理专利转让或许可备案登记手续。若未明确约定,通常需结合合同条款、履行行为及双方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容易引发纠纷。此外,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专利出资均需经过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并计入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出资人需保证专利权利真实有效、未被质押或涉诉。若以使用权出资,还应明确许可的期限、地域范围及使用方式,避免与公司经营需要不匹配。特别提醒,专利出资完成后,该专利即成为公司财产(或公司合法取得使用权),出资人不得再擅自处分或撤回,否则将构成抽逃出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出资前咨询专业律师,签订详尽的出资协议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以保障各方权益。

公司清算时,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公司清算时,出资的专利作为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清算程序进行处置。首先,若专利以所有权出资并已办理转让登记,专利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清算时该专利应列入公司清算财产范围,由清算组依法进行变现或分配。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协议转让或折价给股东等,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剩余部分按股东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分配。若专利以使用权出资,公司仅享有使用权,清算时该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和许可权益属于公司资产,同样可以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但处置范围仅限于已取得的许可权利,不得处分专利权本身。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专利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公司尚未取得合法权利,出资行为可能存在瑕疵,清算时该专利可能不被认定为公司有效资产,债权人或清算组可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或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清算中首先应核查专利的权属状态,确认是否已完成过户登记。若未办理,应尽快补办或要求出资人返还相应出资价值。此外,专利价值波动较大,清算时需重新评估其市场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置。如果专利因技术过时而价值低廉,应按照评估价处置,避免虚增资产。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妥善保管专利相关证书及授权文件,防止价值减损。总之,清算中专利处置的核心在于权属清晰、评估公正、程序合法,确保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平衡。

专利出资协议中部分条款违法是否影响整体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协议中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必然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非该无效条款属于合同的核心目的或不可分离部分。在专利出资场景中,常见无效情形包括:非货币出资比例超过法定上限、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例如,出资协议约定专利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高于法律允许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上限,则超出部分无效,出资各方应调整出资结构或补足货币出资。但协议中关于股权分配、利润分配、表决权安排等条款若未违法,则仍然有效。关于文章中的两个具体约定:其一,“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该约定有效,因为股东股权非经法定程序(如减资、合并等)并依法定条件,任何股东均无权随意减少其他股东股份,这本身也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其二,“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该条款属于股东之间自愿达成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只要不损害公司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条款有效,但实践中若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审查,但自愿签署一般认定有效。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出资必须履行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程序,若未履行,出资效力存疑,未履行部分应限期补正,补正前相应股权可能受限。因此,出资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时,各方应协商修改,无法协商的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部分撤销或确认无效,但尽量保持公司设立有效,以维护交易稳定。建议在签订协议前仔细审查合法性,避免因个别条款无效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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