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neuo2001咨询:本人于2005年1月和他人成立了公司,以本人持有的3个发明专利(已公布,实审中),1个实用新型(已授权)协商作价14万入股,占20%股份,签定入股协议书。
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必须过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但其它股东出于恶意(评估作价肯定大于14万)未办理这手续,而是从其中一个大股东借出14万现金于本人通过验资报告,工商注册手续都以现金入股,公司章程也写明以现金14万入股,占20%股份。以现有状况,本人现在想问:
1、专利权是否属本人?
2、入股协议书是否有效?
3、本人可否转让该公司股份?
4、可否要求办理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如果评估作价大于14万如何办理?
5、如果现在办理转让该公司股份或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是否按新公司法(2006/1/1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专利权根据国家专利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你没有相关转让变更手续,则你就是形式上的权利人,至于你们之前的协议,如果没有登记则暂时不生效。
入股协议书如果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即为有效。
工商登记中如果确认你是股东的,你当然可以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转让公司股份。
法律问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更依赖于法定证据来确认事实,以上的判断均基于你的陈述有确切证据来证实,并附加了法定的限制条件,至于后两个问题,基于对公司现状不是很明确,目前尚难回答,因为从工商登记看你是经登记的股东,你的投资额为现金14万,且已经审计验资通过,重新办理验资入股手续在形式上不存在成立的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约定了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上以现金出资,专利权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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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作价出资未办理转移手续,专利权归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的归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公示为准。如果当事人虽然签订了专利作价入股协议,但未办理专利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即未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那么在法律形式上,专利权仍然属于原专利权人(即出资的自然人)。这是因为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转让和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登记是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仅凭协议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务中,若公司实际使用该专利但未登记,则公司仅享有合同债权,可依据入股协议请求履行变更手续,但不能直接主张专利权归属。风险提示:若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专利可能被原权利人再次转让或质押,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约定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时,应以登记为准,但可通过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入股协议约定专利出资,但实际现金出资,协议是否有效?
入股协议的有效性不能仅因出资方式与约定不符而当然无效。依据合同法律原则,判断协议效力的核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签订协议的各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即为有效。本案中,虽然约定以专利作价14万元入股,但其他股东单方面改变为现金出资,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此行为可能构成对原协议的变更或违约,但原协议本身并不因此无效。如果各方均以实际行为履行了现金出资义务,且工商登记明确记载现金出资,则可能视为对原协议出资方式的默示变更。实务操作指引:股东若希望维持专利出资,应坚持要求履行评估、验资、变更登记等程序;若已接受现金出资,应书面确认变更协议,避免争议。风险提示:协议有效但未履行,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责任。常见争议在于一方主张协议无效以规避义务,但法院通常尊重意思自治,仅审查协议是否具备法定无效情形。
公司股东能否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只要经工商登记确认了股东身份,且公司章程没有禁止或限制股权转让的特殊条款,股东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律的一般原则,股东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实务中,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常包括通知其他股东、保障优先购买权等。若公司章程明确以现金出资,且工商登记记载为现金出资,股东完全有权对外转让股份,受让方承继该股份对应的权利义务。但需注意,若股东此前曾承诺以专利出资而未履行,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能以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要求其补足出资或在转让价款中扣除相应部分。因此,转让股份前应梳理股东间协议与工商登记的差异,必要时先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补充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风险提示:未处理历史出资争议而直接转让,可能导致受让方被追索出资责任。常见争议焦点是出资义务是否已实际履行,以及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应包含专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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