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zcl咨询:我想入股朋友的公司,我们先草拟了一份协议,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入股意向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合同
甲方有意愿在乙方正式运营后(正式运营的标准为: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公司为扩展业务开始招聘员工),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入股(具体入股方式与比例在甲方正式入股时决定)。
二、入股前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甲方在入股前有权利享有30%的业务提成;
甲方在入股前有帮助推广本公司的义务;
甲方有权利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开展业务;
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的工作。
三、入股前股份比例约定
甲方计划入股的最低比例为20%,具体比例在甲方正式入股时由双方商议决定。
乙方在甲方入股的最低比例基础上将视甲方的业绩情况给予5%的奖励浮动。
四、分成与结算
入股前,甲方不享有股份分成,但享有30%的业务提成;
入股前,甲方产生的所有费用与乙方无关。
五、责任与风险
入股前,甲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及法律责任;
入股前,双方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否则本协议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约条款
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时,本协议无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视情况续签。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股东会解散,则本合同无效。
本合同一经非法涂改,不具备法律效力,视为无效合同。
补充协议:
未来议定的入股方式定义市场入股为甲方成单额业绩。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需要理解:本协议乃“入股意向协议”,也就是说:入股与否均为“意向”而已,不存在合同义务,是否入股均不构成一方违反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其实直接订立“入股协议书”未尝不可,只要在协议中约定实际履行时的具体条件即可!并且可以将具体的“入股份额”等到时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约定。
2、需要分清“业务提成”与“入股意向”,既然本协议乃“入股意向协议”,但是合同中约定了“业务提成条款”,这个条款不属于“入股意向”的范畴,“意向协议”一般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因此,若乙方不支付提成款,则也不构成“违约责任”,因此,此条款放在此合同对甲方非常不利!解决办法:双方另行约定一个“业务提成协议书”。
3、合同约定“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中多处约定了“合同无效”的条款,这是对双方均非常不利的一个条款,既然多种情况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约定该合同“何用之有”?合同之本意乃给双方“约束”且在一方违反合同之时另一方得到救济!
4、约定“合同期限”没有实际意义。
5、当然,合同还存在其它问题,不一一陈述。
以上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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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入股意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入股意向协议通常被视为双方表达合作意愿的初步文件,其核心性质是意向性、预备性,法律上一般认定其不具有强制履行入股义务的效力。除非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正式入股签约,否则任一方反悔,另一方难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意向协议完全无效,其中涉及保密、费用承担、诚意谈判等条款仍可能被认可。实务中,若希望锁定对方,应将协议设计为附生效条件的正式入股协议,写明入股价格、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等,同时约定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以约束双方诚信履约。对于仅停留在意向层面的协议,建议当事人不要抱有过高期待,更不要据此投入大量资金或精力。风险提示:若一方以意向协议为由主张权利,法院会综合考量协议内容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以及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来判断。因此,起草投资文件时,应明确区分意向书与正式合同,避免因用语模糊导致权益落空。
业务提成条款写在入股意向协议中有什么风险?
业务提成是劳动报酬或业务合作报酬性质的权利,与入股投资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业务提成条款写入入股意向协议,最大的风险是提成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不牢固。因为意向协议本身属于未定型的文件,如果双方最终未能正式入股,或者一方主张该协议仅为磋商性文件,那么另一方请求支付业务提成就会陷入被动,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此外,业务提成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细节若约定不明,也会引发纠纷。实务操作指引:应当单独签订一份业务提成协议,明确约定提成比例、计算基数、结算周期、支付条件以及甲方推广义务的具体内容,并设定违约责任。同时,需注意业务提成与入股后的股东分红不能混同,二者来源不同、性质不同。风险提示:如果公司最终没有运营成功或拒绝支付提成,仅凭意向协议中的简单条款,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对于以业务贡献换取未来入股机会的人,应争取在业务提成协议中同时约定成就入股的条件和客观标准,避免公司方单方决定入股时机与比例。
投资入股协议中约定多种无效情形是否恰当?
在合同中大量约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反映出起草者对合同效力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判断标准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合同无效的条件。如果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则合同无效”,实际上属于解除条件或违约责任的范畴,而非真正的无效。滥用“无效”条款的后果是: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反而可能因合同自始无效而失去救济,对双方均极为不利。正确做法是:在正式入股协议中,将各种违约情形具体化,对应设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范围,以及守约方的单方解除权。同时,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终止条件和续签机制,而不是动辄宣告无效。对于入股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甲方推广义务、乙方监督权等,应明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义务,并设定合理的履行标准和期限。风险提示:如果合同约定“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股东会解散则合同无效”,此处的股东会解散情形应区分是正常解散还是违法解散,应直接约定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与财产分配规则。总之,严谨的合同不应出现随意宣告无效的条款,而应通过违约责任和解除制度实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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