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个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存在什么问题?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一则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为例,分析了以技术入股方式受让股权所涉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重点探讨了将股东权利与出资本金收回挂钩的约定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股东退出协议、传真或私章签字的效力、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股东资格的影响。文章指出,股东权利自协议生效时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退出协议有效不等于完成工商变更程序。实务中应规范协议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并完善工商登记手续,以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桥网友Lzfsy咨询: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李某,张某
受让方:王某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山东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山东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法人代表李某,股东成员为李某和张某,其中李某占股本的67%,张某占33%。
1.受让方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加入山东某有限公司。转让方李某,张某分别向受让方转让山东某有限公司总股本17%、8%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接受。
2.受让方受让上述公司总额25%股份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3.甲方原投入成本由甲方自行拥有。公司赢利后按该协议甲乙双方按此股权协议按比例分成。待李某、张某的利润分成累加到其原出资额后,受让方按其所占股权比例立即无条件拥有公司的总股本,债务及相应权利。
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转让方: 李某   张某    2005年10月1日
受让方:  王某          2005年10月1日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
1、你的合同有点乱,又是西安公司、山东公司,又是甲方乙方、转让方、受让方,你自己应该先统一合同主体;
2、应当是有效的,不过第三条没看明白。

Lzfsy咨询:1、甲方是转让方,乙方是受让方
2、都是山东某公司,西安那个是打错了
3、第三条的意思是在转让方利润积累到注册资本之前,受让方只有按转让股本分享利润的权利,而实际不占有受让股本。
4、此协议在未完善之前,责任未约定出了问题如何追究双方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原协议第3条,存在不合理之处,受让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之时就按照股权比例对公司的资产享有股东权利,这是一项法定权利,该条款约定“甲方原投入成本由甲方自行拥有。”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若将该条款理解为“受让方在李某、张某的利润分成累加到其原出资额前,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成。”这样比较合理。

Lzfsy再咨询:请问如果想撤销这个上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下面的协议可以吗:
股东退出协议
由于意见分歧,经友好协商,就王某退出山东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张某全部收回2005年12月13日分别转让给王某的17%,8%的山东某公司的股份,王某同意返还该股份并退出山东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并放弃相应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
2、由于之前王某没有持有该公司任何财物,因此王某退出该公司后,李某、张某二人与王某之间无钱物相欠。
3、本协议各股东认可后即日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之前王某与李某、张某二人所签的协议自动失效。
    李某:(签字后传真过来)
    张某:(盖了私章)
    王某:签字
2006年3月5 日
我有下面的疑问:
1、这个协议有没有问题?
2、如果当事人不在一起,李某签字后传真传过来,张某没有签字,而是用公司成立时候用的私章,王某签字后,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单有这样的协议还不能在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股东会决议等配套文件。至于传真件的问题,传真件也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有的法院不将传真件认定为原件,如果这样,就会被认定为案件没有足够证据,从而可能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Lzfsy再咨询:请问如果之前的那个转让协议(李某、张某转让给王某)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那么该协议各股东签定后,如果也不到工商局变更登记,王某是否还是股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后,公司的股东就发生了变更,也就是说王某已经不是股东。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的,则不具有对抗的效力。(新公司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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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入股受让股权但约定利润分成抵扣出资,该条款是否有效?

从公司法原理看,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自股东依法出资或受让股权并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即产生,这是股东身份的法定权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在转让方利润分成累加到原出资额前,仅享有按转让股本分享利润的权利,实际不占有受让股本,这种安排实质上将受让方的股东财产权利与转让方收回出资的进度挂钩,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股东权利平等的法定原则,且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与股权归属的基本规则。如果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但会使整个股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实务中,技术入股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受让方应在协议生效后及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采用类似“利润分成抵扣出资”的变通安排,建议改为明确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或分期付款条件,避免将股东权利与价款支付进度直接捆绑,否则极易引发争议。风险提示:该条款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受让方可能面临已支付技术成果却无法取得完整股权,或者转让方要求返还股权的风险。因此,在签署此类协议前,应当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法合规的交易架构。

股东退出协议以传真签字和私章盖章形式签署,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传真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因此通过传真方式签署的协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原则上具有合同效力。但是,在诉讼或仲裁中,传真件通常不被视为原件,对方当事人可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此时提供证据的一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例如双方往来邮件、实际履行行为、后续确认文件等,如果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能不认定该传真件的真实性,从而导致协议效力无法被支持。另外,关于私章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个人必须使用私章,但公司成立时使用的私章如果能够证明是张某本人所刻制并用于公司事务,且不代表其个人真实意思,但仅有私章而无本人签字,在发生纠纷时,张某可能否认该私章为其本人加盖,届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认。风险提示:为降低风险,签署重要协议时应当尽量采用当面签署或公证方式,若异地签署,建议使用电子签名或通过视频方式确认身份,并在签署后交换原件。同时,退出协议还应当包含明确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价款清算、债务承担等配套文件,仅签署退出协议不足以完成股东变更的全部法律程序,后续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受让方即取得股东资格,转让方丧失相应股权,这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体现。但股东资格的对外效力取决于是否在公司内部文件(如股东名册)中记载以及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具体而言,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的股东身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信息相信转让方仍为股东而与转让方发生交易,受让方不得以自己已是股东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正当权利。同时,公司内部关系上,受让方应当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公司可以拒绝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此外,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王某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即使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转让方李某、张某与王某内部之间,王某已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地位不因未登记而消灭,但该股东资格对外效力受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后续签署了股东退出协议并退还股份,那么王某自退出协议生效时起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同样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实务指引: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更新股东名册,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避免因登记滞后引发对外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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