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gth8888咨询:我的朋友A,他在2005年6月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后我和他商定后我和他合伙。我加50%入股份,分红占公司利润的35%,原因是A的客户比我多。在今年我发现我们公司内部帐目不对,我就找了一些证据,现在我想撤股我应该怎样办。公司主要组成人员,A是公司法人,A的老婆是公司财务兼出纳采购,A的哥哥负责采购和仓库,我负责售后和市场。公司帐目不清楚主要有2点。
1、进货价帐目上偏多,销售价帐目偏少,漏帐多。
2、虚报回扣。
现在我想抽回我的资金该和应该分得的红利我该怎样办?这种情况我能不能采取卡公司在外的工程款,这样合法吗?
法律桥网友tugang79解答:你不能采取卡公司在外的工程款,这样,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罪,千万不可。你在公司占有50%的股份,是公司的大股东,你请专业的会计师对你公司进行审计,来确认财务是不是有问题。你可以转让你的股份来退出该公司。
gth8888再咨询:我卡公司的工程款是对自己有个保障,不然我就被动了,款一到手我就和他们把帐算了!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及时起诉,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扣工程款,确实有风险。
广州甘律师解答:股东之间出现纠纷的,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私自卡工程款是违法的,私自将工程款卡住以偿还自己的出资更是涉嫌犯罪――侵占罪。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为己有”(刑法第271条),本案而言,当事人打算“卡公司的工程款是对自己有个保障,不然我就被动了,款一到手我就和他们把帐算了”,因此,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构成犯罪。股东纠纷的解决,其实是股东之间对公司财政控制力的较量,为了在解决纠纷中处理优势地位,股东有时候更需要自力的救济。就本案而言,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什么?这个还难定断;法院是否受理?这个也难定断;法院是否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这个也难定断。法院的财产保全是否能达到保全的目的?这个也没有把握。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不建议你通过扣押工程款的方式解决问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怎么又冒出了合伙,所以你要首先明确你到底是不是股东,可以到工商局查询企业档案,一般要律师或者持有单位营业执照、介绍信才可以查询;如果是股东的话,你只可以转让股份,不能退股,不过也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如果你不是股东,你就仅仅是债权人,需要明确你的债务人到底是公司还是个人,然后起诉返还借款。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伙投资公司,一股东虚报回扣,另一股东能否卡在外的款项以保障自身权益?”,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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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发现账目虚报回扣,能否私自扣押公司工程款?
不能。私自扣押公司工程款在法律上存在重大风险,甚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工程款属于公司资产,股东无权擅自处置。即使股东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也不能以违法手段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明确,股东擅自将公司款项扣留或转移,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则可能触犯刑法。具体到本情形,股东声称“卡款是为了保障自己,拿到款后就清算”,但在法律评价上,这种说法难以当然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尤其是在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股东直接控制资金的情况下,极易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正确做法是:首先,委托专业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固定虚报回扣、账目不清的证据;其次,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或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案由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公司相应资产,包括工程款债权;最后,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清算等方式合法退出。风险提示:若股东已实际扣押工程款,应立即返还,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切勿因一时冲动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股东之间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有哪些合法维权途径?
股东之间因账目不清、疑似虚报回扣等情形产生纠纷时,合法维权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提供,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第二,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在获得知情权支持或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是否存在虚报回扣、账目造假等问题,审计报告可作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第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若发现股东或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虚报回扣,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监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若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责任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第四,申请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相应财产或债权,包括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工程款应收账款等,但必须通过法院进行,不可私自扣款。第五,退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或者在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情形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从而收回投资和应得红利。实务中需注意,每种途径均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丧失维权机会。
合伙投资但未登记为股东,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身份和主张权利?
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合伙投资”即是股东,但法律上二者存在本质区别。若公司是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是否成为股东,应以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法定文件为准。如果实际出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也不在股东名册中,则不能直接主张股东权利,而可能被认定为隐名股东或实质上的债权人。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通过工商档案查询确认自身法律地位。根据现行规定,查询企业档案一般需律师持调查令或当事人持营业执照、介绍信等材料,个人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协助查询。若经查询确认自己未被登记为股东,则不能行使股权相关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也不能直接要求“撤股”。此时需要进一步分析出资性质:若与公司或个人签订了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比例和分红,可能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依据协议主张返还投资款及收益;若协议内容具备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特征,也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合伙关系与公司制度存在差异,需直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若确认自己属于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但由他人代持股份,则需要先通过确权诉讼成为显名股东,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所谓“撤股”在法律上也不存在,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解散清算等法定程序退出。若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账目混乱,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甚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风险提示:在未明确身份前,切勿擅自处置公司资产,否则极易涉嫌违法。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先通过行政查询和证据固定明确法律关系,再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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