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前期费用,股东之间是否按股份的比例承担?

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欧阳花雪咨询:我跟朋友合伙开了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公司目前还没有到注册部门正式注册。我投资了2W,他投资了4W。但是公司资金有限而注册资金在银行验资期间不可以取款,非要等到执照下来后才可以动用注册资金。请问一下:法律上有这一条明确规定吗? 对方在我的注册股中合出二千元做为前期费用,总注册资金还是6W不变,这样一来的话,我的注册资金就更改为1.8W我只占公司的30% 他占70%,公司还没有注册之前,我又拿出了4500元的现金作为前期费用,总共前期费用就是6500元。请问我前期费用是否可以按照股份投的比例出呢?   我的注册资金2W对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和商量将2千

法律桥网友欧阳花雪咨询:我跟朋友合伙开了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公司目前还没有到注册部门正式注册。我投资了2W,他投资了4W。但是公司资金有限而注册资金在银行验资期间不可以取款,非要等到执照下来后才可以动用注册资金。请问一下:法律上有这一条明确规定吗?

对方在我的注册股中合出二千元做为前期费用,总注册资金还是6W不变,这样一来的话,我的注册资金就更改为1.8W我只占公司的30% 他占70%,公司还没有注册之前,我又拿出了4500元的现金作为前期费用,总共前期费用就是6500元。请问我前期费用是否可以按照股份投的比例出呢?  

我的注册资金2W对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和商量将2千元作为公司的前期费用,我是否可以将2千要求对方改作为注册资金呢?我们公司还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只是在预定注册中填写的1.8W,如果说按2W的投资比例出的话,我的前期费用是多少呢?他的前期费用是多少呢?如果说按1.8W的投资比例出的话,我的前期费用是多少呢?他的前期费用是多少呢?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双方的注册比例应该在成立公司之前双方明确约定。并且办理相应工商手续时也要双方签字认可的。你的股份是多少,应该依据你们双方最后共同确认的书面文件来确认。

至于所谓的“前期费用”无法律规定,确实有需要,应该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确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设立公司的前期费用,股东之间是否按股份的比例承担?”,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3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9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设立前的前期费用应否按认缴出资比例由股东分担?

前期费用无法律强制规定分担比例,应由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确定。本案中双方认缴出资2万元和4万元(比例1:3),若无书面约定前期费用分担方式,不得单方面按比例划扣。建议补签《发起人协议》明确6500元前期费用(含被划扣2000元及追加4500元)的分担基数与比例,避免后续股权纠纷。

合伙人未经同意将注册资金挪作前期费用导致股份比例变更是否有效?

未经同意擅自划扣注册资金变更股份比例无法律效力。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以财产出资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期间资金冻结不得动用。本案对方将您2万元出资中2000元挪作前期费用,导致实缴比例变为1.8万:4.2万(30%:70%),属单方违约行为。您可要求恢复原出资额2万元,并以书面协议确认最终持股比例。

公司未注册前股东出资比例及股份如何法律认定?

股份比例以全体发起人最后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签名盖章,工商登记以此为准。本案中预登记填写1.8万元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无最终确认书面协议,仍以原约定2万:4万(33.3%:66.7%)为基准。建议尽快签署《发起人协议》固定股权结构,并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