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作准备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还没有成立,股东之间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纠纷如何解决?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设立前股东之间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解决路径进行了法律分析。核心要点包括:合作协议是判断股东间违约责任的基础,若一方擅自推迟项目可能构成违约;在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拟设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或发布广告,可能引发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软件注册信息变更需依据注册协议及合作关系的性质确定,若属合伙财产则需双方同意。文章提醒,公司未成立时对外行为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妥善处理已发布的广告信息以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桥网友RexQin咨询:今年10月,王某找我想合伙代理某公司的设备销售,于是和我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他主要投资相关的办公设备(合作之前已买)和前期的进货;我主要投资点金商务软件和展台。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到位后生效,且是长期有效。签约之时,我买了点金商务软件(展台还没买),并把商务软件注册了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和购买人是我,并安装在他的电脑上发布了业务广告。且广告中写了法人代表是我的名字和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问题一:一直没拿到代理权,不知这样用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对我有什么后果?)

一周后,王某说要把项目推到年后再开始,我不同意。我认为王某有欺诈行为。于是我注销王某的软件使用权,但以前发出的广告还在网上。

后来我找到商务软件的代理商,要求更改软件的注册信息中公司名称。他们说我和王某是合伙的关系,要王某也同意才可以。(问题二:在没有拿到代理权,没有成立我们这个代理公司时,我有权力要求商务软件的代理商更软件注册信息吗?有没有必要得到王某的同意?)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我想你的问题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为与王某的合作关系的处理;二为与代理商的代理关系的处理。

首先要看你和王某间的合作协议对你们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你们项目的具体开展时间是否有过约定,如果有约定而王某又违背约定推迟项目的,其可能存在违约;其次不知你和代理商之间是否有过代理协议,协议签订的主体是谁,如何规定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违约,因为目前信息有限很难作出明确判断。

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你提到打算设立公司,那是否在你们的协议中对设立公司有过约定,因为你们的公司目前还不存在而你对外又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可能会对你们权利义务的确定产生影响。

你的两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两份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有的话),目前你在网上没有说清楚关键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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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未成立时股东违约如何解决?

公司未成立时,股东之间纠纷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解决。首先,需要审查协议是否对项目启动时间、双方投资到位条件、合作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协议约定投资到位后生效且项目长期有效,而一方擅自推迟项目启动,则可能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次,若协议未明确约定,则需结合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守约方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书面通知、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告,必要时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风险提示: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合作协议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因此内部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影响个人财产。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投资是否到位、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损失范围如何计算等。建议股东在合作前完善协议,明确投资用途、决策机制、退出机制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事后争议。

以拟设公司名义对外活动有何法律后果?

在公司尚未成立时,股东以拟设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发布广告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可能引发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承担后果。若股东未取得代理权而擅自使用拟设公司名称,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如果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还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即拟设公司(若日后成立)承担责任,若公司最终未成立,则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具体到本案,在未取得设备代理权的情况下,将拟设公司名称写入广告并注明法人代表姓名,可能对第三方构成误导,若第三方基于该广告与行为人或公司发生交易,行为人需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赔偿责任。实务操作指引:应立即停止发布含有拟设公司名称的广告,尽可能删除或撤回已发布信息;同时书面通知相对方说明真实情况,避免形成表见代理。风险提示:若广告内容虚假,还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诈骗风险)。常见争议焦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相对方善意与否、损失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建议在公司成立前对外活动时明确主体身份,以个人名义或注明“设立中公司”字样,并尽快完成公司设立登记。

软件注册信息变更需经合伙人同意吗?

软件注册信息变更是否需合伙人同意,取决于该软件是否属于合伙财产以及注册协议中的具体约定。本案中,原告为合作经营而购买点金商务软件,并注册了拟设公司名称及本人信息,该软件系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部分,属于合伙投入的财产。根据合伙法律关系,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处分合伙财产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在合作协议未解除或未约定软件归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况下,单方要求代理商变更注册信息,代理商拒绝具有合理性。实务操作指引:首先应审查与该软件代理商签订的注册或服务协议,确认变更主体和条件;其次,若合作关系已解除或存在违约情形,可依据协议解除的效力主张软件返还或分割,否则需与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共同向代理商申请变更。风险提示:若协商未果而强行注销对方使用权,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软件投资是否实际到位、合作协议是否生效、软件作为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建议在合作初期即以书面协议明确软件等核心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合作终止后的处置规则,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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