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yw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的,应当怎样理解由哪个机构出具同意的决议?是否应理解为公司的权利的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理解,分两个部分。首先,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由于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其可以在章程中具体规定权利由哪个机构行使。
对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强制规定此项决议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规定与法律抵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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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章程未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时由谁决议?
当公司章程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应当结合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来理解。法律规定此类事项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并未强制指定由哪一个机构行使。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而董事会的权力通常来源于章程授权或股东会授权。因此,在章程没有明确授权董事会的情况下,将对外担保或投资的决议权归属于股东会更为稳妥。实务中,若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而章程未规定该权限,则可能因决议机关不适格而被认定担保行为存在瑕疵,进而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区分普通担保与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避免模糊地带。对于非关联担保,可以约定由董事会决议以提高效率,但必须明确授权;若未约定,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以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此外,还需注意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项数额的限额规定,超出限额的决议即使由股东会作出,也可能因违反章程而存在效力风险。因此,公司应尽快完善章程,在合法框架内合理分配决议权限,并做好决议程序留痕,以降低法律风险。
为股东提供担保为何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极易发生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及外部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此类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不得由董事会决定。这一强制性要求旨在通过股东集体决策机制,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以公司资产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而掏空公司财产。即便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此类担保,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务操作中,召开股东会时需特别注意表决程序: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形成有效决议。若未依法排除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或者未达到法定表决比例,该股东会决议即存在瑕疵,可能被认定不成立或无效。此外,银行等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时,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股东会决议,并留存相关决议文件。若债权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无法向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因此,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决议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效力有何区别?
在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上,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度以及公司章程的授权安排。对于非关联担保,即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采取章程自治原则,允许公司章程自行选择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作出决议。若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则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再经股东会审议;若章程未作规定,则应当理解为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此时董事会越权作出的决议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但对于关联担保,即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明确要求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任何情况下董事会均无权单独决定,章程不得作出相反规定。从效力层级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决议效力高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果超越章程授权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实务中,交易相对方应审查担保决议是否由正确的机构作出,并核对章程相关条款。若担保属于关联担保而仅有董事会决议,则不能作为有效担保凭证。相反,若章程明确授权董事会对非关联担保作出决议,那么董事会决议即可有效代表公司意思。因此,公司有必要在章程中清晰划分两类决议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召开会议、形成书面记录,以防止因决议机关错误或程序违法导致担保行为被认定无效,避免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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