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Hyw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的,应当怎样理解由哪个机构出具同意的决议?是否应理解为公司的权利的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理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Hyw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的,应当怎样理解由哪个机构出具同意的决议?是否应理解为公司的权利的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理解,分两个部分。首先,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由于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其可以在章程中具体规定权利由哪个机构行使。
对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强制规定此项决议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规定与法律抵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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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6
最后更新:2024年5月8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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