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shirley572咨询:如果我与国土资源局签定采矿权购买合同,购买采矿权50万吨,单价是1.5元每吨,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一年后采矿资源单价涨到3元每吨,我能否对其按照3元每吨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前是否必须把款项支付完?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采矿权只能由企业申请取得。转让采矿权,应当满足的主要条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转让采矿权的审批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至于提问中提到的转让价问题,审批部门不会干涉。,(本文作者:杨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shirley572咨询:如果我与国土资源局签定采矿权购买合同,购买采矿权50万吨,单价是1.5元每吨,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一年后采矿资源单价涨到3元每吨,我能否对其按照3元每吨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前是否必须把款项支付完?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采矿权只能由企业申请取得。转让采矿权,应当满足的主要条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转让采矿权的审批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至于提问中提到的转让价问题,审批部门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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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38
最后更新:2024年5月12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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