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equal求助:一老板有意与我和我三个同志合办公司,老板出资金我们出技术。现在面临股份分配的问题,想请教下众律师,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要求多少股份比较合适?是否我们股份能占到40%?这方面有什么相关条文可以依据?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一般来说,你们可以用技术入股,且具体对你们所占股份多少你们可以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但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你们的分红比例及投票权进行约定。
再咨询:请问您所说的“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货币出资人是指我们还是指投资方?
上海马建荣律师再解答:是指如注册资本50万,那你们和投资方的货币出资加在一起不能低于15万。
再咨询:投资方的意思是他完全负担资金而我们只出技术。在这种情况下,若注册资本50万,投资方完全承担30%也就是15万,那我们仍可要求每人10%股份,也就是说加起来一共40%的股份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再解答:至于股份分配问题,前面已说过,你们协商一致即可。另你们3个人, 每人10%股份,一共30%,投资方就应该是70%,注册资本50万的话,他需出资35万。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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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出资的股份比例是否有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原则,股东以技术(通常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作价金额及所占股权比例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上限或下限规定,完全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定。这意味着,技术出资方完全可以通过谈判争取较高比例的股份,比如40%甚至更高,前提是其他股东同意。但法律设有一项底线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中,全体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定并非针对技术出资方的额外限制,而是针对整个公司资本结构的最低货币比例要求。实务中,技术出资的作价需要经过评估或全体股东认可,以避免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争议。此外,技术出资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归属、技术更新迭代等问题,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技术交付标准、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以及保密义务。股份比例的确定不仅是出资额的计算,还涉及控制权、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因此各方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分红比例、表决权安排等写入公司章程,以防未来产生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技术出资方在股份上占比较低,也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获得较高的分红比例或特殊表决权,这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如何理解?
这一规则的含义是,无论出资各方是全部以货币出资,还是部分以技术、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股东实际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金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30%以上。举例而言,若注册资本为50万元,那么全体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之和不得少于15万元,其余35万元可以用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30%的法定要求是针对全体股东合计的货币出资,而非仅针对某一方股东。假设技术出资方不投入任何货币,全部货币出资由投资方承担,那么投资方至少需要出资15万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出资方就无法获得较高股份,因为股份比例是股东协商的结果,法律并不要求股份比例与货币出资比例完全对等。例如,注册资本50万元,投资方出资15万元货币,技术方以技术作价35万元,那么技术方可以占据70%的股份,前提是双方同意。相反,如果投资方愿意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70%),技术方只以技术作价15万元(占30%),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30%的货币出资底线只是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结构要求,与股东之间的股份分配没有必然联系。实务中,投资人往往担心技术作价虚高,因此会要求技术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技术交付或达到特定业绩,否则可能调整股权比例。建议在进行技术出资时,应对技术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保留评估报告,以防范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
技术出资方在股权分配中应注意哪些实务要点?
技术出资方在参与公司设立和股权分配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实务要点。第一,技术作价必须合理且可验证。虽然法律允许股东协商确定技术出资的价值,但为避免日后股东之间对出资作价产生争议,最好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技术进行评估,并由全体股东签署确认文件。第二,明确技术的权属和交付方式。技术出资方应保证其用于出资的技术不存在权利瑕疵,例如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与他人共有等。同时,应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技术资料、源代码、设计图纸等交付时间和方式,以及后续的技术升级、维护义务。第三,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股份比例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技术出资方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获得分红优先权、一票否决权或者在董事会中的特别席位,以保护自身利益。第四,关注货币出资底线的满足。如前所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合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技术出资方应确认投资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货币出资义务,避免因货币出资不足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股东责任加重。第五,防范退出机制缺失的风险。技术出资通常具有人身依附性,若技术方中途退出,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因此应在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条件、竞业限制以及技术保密条款。第六,税收问题也不容忽视。以技术评估增值出资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建议提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合理规划税务成本。总之,技术出资方不应仅关注股份比例的百分比,而应全面权衡法律、商业和税务因素,通过完善的协议和章程安排实现长期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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