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e_g咨询:2002年时,我老婆的哥哥开了一家药店,我入了股。当时没签定合同,只是投资了十万块钱。我老婆的哥哥投资了60万,另一个股东投资了30万。之后我们的股份就按这个投资的比例分配。这几年,我和我老婆一直都在里面做事,但是所投资赚的钱都没分下来,大股东又拿去投资开分店了。现在的问题就是,我想把自己投资所赚的那份分出来,但是大股东却以当时没签订合同压制我,不答应分。我现在该怎么挽回?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1、10万元如果认定为入股,拿不回来,但可以转让,认定为借款,可以拿回来;还要涉及药店是什么性质的企业?还有有知情人愿意给你作证吗?等等因素。
2、你还是说明的清楚详尽些吧,也可以拿上材料到当地联系一名律师当面咨询一下。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虽然你没有陈述所开药店的主体性质,但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根据你的描述你都在其中享有法定权益。问题在于从外部来看,需以法定机构的登记备案为准来确定你的投资主体身份,内部来看需要有合同来证明你们当初所投资的金额及利益的分配,如果真的发生争议法院一般以书面证据为准,这也是你最大的风险。你可以尽量搜集一些你们有关的书面凭证,包括出资的收据,有关内部的决定、决议,都必须是原件,以备将来有争议时有依据可查。至于你提到的所谓分出你的那份份额,需要根据你们主体性质、实际内部操作情况来判断,这也影响到你该如何取证,如何恰当的利用录音资料等具体取证方式,以使你能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不受制于人,牵涉到保密性问题,建议你找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入股没签订合同,想获得分红,但大股东以没签订合同拒绝,该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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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入股未签合同能否主张股东分红?
入股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出资人丧失股东或合伙人资格,但主张分红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出资事实及利润分配约定。实践中,法院认定投资关系主要依据书面证据,包括出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内部记账凭证等。如果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则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例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主体性质是关键因素: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以工商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隐名股东需依赖代持协议或其他证据;若是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以合伙协议及登记为准,但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合伙。因此,未签合同不代表权益归零,但举证难度显著增加。建议当事人立即梳理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出资时的取款记录、银行流水、收据、参与经营或分红的记录,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分红请求权可能受时效限制。实务中,大股东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分红,往往是利用出资人证据不足的弱点,此时可尝试通过协商补签协议或进行对账,若协商无效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大股东将利润再投资不分红是否合法?
大股东将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不分红的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企业性质及内部决策程序。对于公司制企业,利润分配需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方可实施。若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利润用于开分店,属于越权处置公司财产,损害了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对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再投资通常需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除非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本案中,大股东将盈利全部投入新店,实际剥夺了其他出资人的分红权,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出资人仍有权主张其应得份额。但难点在于,法院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再投资决议,若大股东能提供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记录证明多数同意,则其行为可能具有程序合法性,但小股东仍可主张显失公平或滥用控制权。实务操作中,出资人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企业历年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通知及记录、关于开分店的内部讨论文件等。若这些文件均被大股东掌控,可通过律师函要求查阅复制,或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同时,建议出资人主张将利润份额折算为债权或股权转让,以避免持续被套牢。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的利益分配方案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因此越早固定证据越有利。
出资款能否以借款名义要求返还?
出资款能否以借款名义返还,核心在于定性出资性质是投资还是借贷。如果认定为投资(入股),则资金已转化为企业资本,不得随意抽回,只能通过股权转让、退伙或公司解散等法定程序实现退出;如果认定为借款,则出资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偿还本金及利息,不受企业经营盈亏影响。司法实践中,区分投资与借贷主要看双方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是否参与经营、是否承担亏损风险等因素。本案中,出资人投入10万元并按比例分配股份,且长期在药店工作并参与经营管理,这些事实更倾向于认定为投资而非借贷。因此,直接起诉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的胜诉可能性较低,除非有其他证据显示当时明确约定为借款并定期付息。律师建议,如果希望拿回本金,可以尝试与全体股东协商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但公司回购需符合法定减资条件,程序复杂。另一个可行路径是主张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其通过收购股份方式补偿。若大股东拒绝,则需在诉讼中通过证据链证明双方真实意思是借贷,例如借条、还款承诺、固定利息支付记录等。需要警惕的是,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资金流向和实际使用情况推定投资关系,因此举证方向应着重于还原当时双方的财务往来及沟通内容。建议在咨询律师后,谨慎选择诉由,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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