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现是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资金只到一小部分,外方资金已基本全部到位,公司目前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可是合同和章程中规定中方的出资比例和分红都是49%,若这样必然损害了外方的利益。现有三种情况请予分析解答:
1、现中方若承诺不再继续投资,按现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是否可以。(通过修正合同章程解决)。
2、中方不再继续投资,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组织(考虑到公司运行两年以来,中方部分想继续投资的代表和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允许员工和个人入股。
3、以上两种情况可否(尢其第2种),不可,目前应该怎样办?
答:
1、可以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但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目前尚不允许国内个人与外商合资,因此吸收员工入股不可行。
3、中方出资不到位,可以依据合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不到位怎么办?(2002)”,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方出资不到位是否可以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可以,但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中外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通常以合同约定为主,若中方未按期足额出资,双方自愿调整分配比例,属于对合作合同的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的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该变更对外不发生效力。实务操作中,双方应首先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章程,明确中方实际出资额、出资时间、分红比例等内容,同时注意保护外方已出资部分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若中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外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此外,调整分红比例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能通过分配方式规避债务清偿责任。常见争议点在于中方以技术、管理或市场资源等非货币出资时,如何评估其实际贡献,以及是否构成出资到位。建议双方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完成变更文件,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中方不继续投资,能否吸收员工个人入股?
该问题需结合企业类型和现行法律分析。在原中外合作企业框架下,中国自然人作为合作方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曾经受到限制,因此直接吸收员工个人作为股东进入合作企业,在早期法律环境下不可行。现行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中国自然人都可以当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仍需看具体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和市场监管要求。实务中,若企业希望将员工持股纳入,一般需要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增资扩股,由中国籍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或直接持股方式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同时,必须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市场监管变更登记等手续。风险提示:员工入股涉及股权结构变化、利益分配、退出机制等问题,应制定详细的员工持股计划,明确持股条件、转让限制和股东权利义务。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股权纠纷和劳动关系争议。此外,原中外合作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还可能涉及资产清算、债权债务承继等复杂事项,建议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总之,吸收员工入股并非简单修改合同即可,需依法进行全面的企业改制和登记。
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不到位,外方如何维权?
中方出资不到位属于违反合作合同义务的行为,外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寻求救济。首先,应当通过书面催告,要求中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并留存送达凭证。若中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调整股权比例和利润分配方案,但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协商不成,外方有权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因资金延迟到位造成的利息损失、项目损失等。在严重情况下,外方还可以请求解除合作合同,进行清算解散。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时,通常审查合同约定、实际出资情况、催告记录等证据,重点认定违约事实和损失数额。风险提示: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诉讼时效和管理期限,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中方转移资产。同时,对中方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其是否达到约定价值,若明显高估,可要求补足。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中外合作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外方是否也存在配合义务瑕疵;公司实际运营中的盈亏是否影响违约损失的计算。建议外方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全面梳理合同履行文件,制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