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先生95年在上海成立了一个公司,是美国独资企业,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印刷等业务,我一直经营至今。最近因为我已经办好了移民手续,准备去美国,所以我想把公司转让。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转让,购买方想继续用我们的执照经营1-2年,我们应该如何办手续?如果和他们写明购买以后如果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由购买方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吗?或者是公司的名称不改,只改法人代表可以吗?因为我们是用的外资注册的,现在的购买方是内资的,不知是否可以?请指教,谢谢。
卢小姐
卢小姐:您好!
要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原本只须通过股权转让即可,即公司继续存在,但公司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其他都可以不变。但是由于贵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而拟受让方却是内资企业,上述股权转让的方式已不完全可行,因为股权转让后,该公司将变更为内资公司,该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因此如果受让方为两人以上,尚可与外资委、工商局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能性。如果受让方只有一人,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使受让方实际拥有该公司的控制权。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我的外资企业能否转让给内资企业?(2002)”,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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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仅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公司名称、股东均不变是否可行?
仅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变更股东的做法在法律形式上并不构成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仍为原外资股东,公司性质仍属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方实际上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和完整的股东权利。这种操作在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隐名持股或股权代持,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应依法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而购买方并非股东,难以直接以股东身份作出有效决议。即便通过某种安排由购买方实际控制公司,名义股东仍可能干预经营或处置资产,使购买方利益受损。对外而言,公司登记信息仍显示原股东为所有者,购买方不能以股东身份抗辩债权人,公司的债务追索、监管处罚仍将指向公司及登记股东。若双方仅以委托方式约定由购买方经营,一旦发生重大债务或违法情形,原股东可能因未实际退出而承担不利后果,购买方也可能因缺乏明确法律地位而无法有效行使权利。实务操作中,若购买方希望继续使用原公司名称和业务资质,正确路径应当是依法完成股权转让并变更公司性质,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这样既能保证控制权移交,也能避免后续股权归属争议和责任不清晰的风险。因此,不建议采用只改法定代表人而不改股东的方式,应当通过合规的转让程序实现真实、完整的权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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