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确定规则。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而非保险合同关系。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保险车辆登记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不能作为管辖依据。案件中华泰保险公司向李志贵及天安保险公司索赔,因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案对保险人选择管辖法院、法院审查管辖权具有实务指引价值,有助于统一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裁判标准。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后,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权利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此,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起诉第三者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依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如果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车辆登记地等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指导案例25号中,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的京A82368车辆。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与李志贵驾驶的冀GA9120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志贵负全部责任。华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83878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但李志贵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天安保险公司住所地也在该地,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住址虽在北京市东城区,但法院认为不能据此确定管辖。【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之诉前,应准确识别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据此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错误被裁定不予受理而延误追偿。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能否以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确定管辖。实务中,保险人应重点收集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证据,并注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凭证和代位求偿权取得证明。若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可能面临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的风险,增加时间与成本。法院在审查时也会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判断管辖,而非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还是约定权利?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其功能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与第三者赔偿获得双重利益,同时避免第三者因被保险人已获保险金而免除责任。该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而是保险人在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的法定权利。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其诉讼请求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保险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管辖法院的确定也应当遵循这一逻辑,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等基础法律关系为准,而不以保险合同关系为准。【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指导案例25号中,华泰保险公司与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为京A82368。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华泰保险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此,案件管辖不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而应看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关系。【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保险人在实务中应明确区分保险合同关系与代位求偿的基础关系。向第三者追偿时,不能仅凭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选择法院,否则可能因管辖依据错误导致起诉不被受理。保险人还应及时取得并保存赔偿保险金的凭证、权益转让书或代位求偿权证明,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以证明代位求偿权成立及基础侵权关系。对于第三者而言,若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常见风险包括保险人误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适用于代位求偿诉讼,以及未准确查明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而导致管辖错误。

为什么被保险车辆登记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取决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若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代位行使该权利提起诉讼,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中可能涉及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连接点,并不适用于代位求偿诉讼。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通常只是车辆登记或管理信息,不能等同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因此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指导案例25号中,华泰保险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保险人选择管辖法院时,应重点核实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能仅以被保险车辆登记地、被保险人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起诉依据。若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受理也可能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导致追偿周期延长。实务中,保险人应在起诉前调查肇事司机住所地、保险公司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信息,并保留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赔偿凭证等证据。对于被告而言,若发现受理法院缺乏管辖权,应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准确适用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避免混淆保险合同纠纷与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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