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个八面玲珑的人,交际甚广,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国有服装厂的厂长,厂里由于产品单一、款式陈旧,经营艰难工,勉强维持一百多号人的生计。张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称其一亲戚在台湾做服装生意,愿意与王先生的厂合资经营。王先生很高兴,催促张某尽快促成。不久,张某陪同一台湾人与王先生见面,双方同意由张某出面与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服装厂以全部资产投入新公司,人员也转入新公司,张某出资150万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事实上陪同张某的台湾人并不是张某的亲戚,也没有准备出资。张某在这位台湾人的陪同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以三寸不烂之舌即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原服装厂的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张某成为众员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张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贷。张某在新公司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利贷的压力。他先生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公司帐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张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进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张某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并不能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公司很快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不久,张某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事发,司法机关介入。最终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很多经济小区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并在验资后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方式抽逃出资以偿还借款,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张某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但是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册资本不足,应当尽快补足。目前上海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等正对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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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抽逃出资?常见形式有哪些?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其已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通过虚构交易、非法分配、关联交易等手段暗中转出,使公司实际资本与登记资本严重不符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出资后该资金即成为公司财产,股东不得擅自取回。实务中常见形式包括:一是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例如伪造采购合同或服务协议向关联方付款;三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公司存货或设备;四是未经法定程序抽走货币资金,如直接借款给股东个人且长期不还;五是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等凭证掩盖资金流向,本案张某即采用此种方式。此外,以借款名义将公司资金转出后不实际用于经营,或设立时通过中介垫资、验资后立即抽回,也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核心在于审查股东转出资金是否具有合法商业目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是否对公司造成了资本实质损害。即使股东将资金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或高利贷,也不改变抽逃出资的性质。
抽逃出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涵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层面。行政责任方面,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者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刑法对抽逃出资设有专门罪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例中,张某抽逃资金2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并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数额巨大且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属于后果严重的情形,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股东或协助人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抽逃出资行为还可能影响公司信用评级、招投标资格及融资能力,给企业带来间接重大损失。因此,股东切勿因一时资金压力铤而走险。
创业者应如何规范出资行为,避免抽逃出资风险?
创业者在设立公司和经营过程中,应从源头规范出资行为,防范抽逃出资风险。第一,确保注册资本真实到位。创业者应使用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作为出资,避免通过中介机构垫资验资后立即抽回的做法。对于借款出资,应妥善保留借款合同、资金流水等凭证,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并在公司成立后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第二,严禁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如果股东个人有借款或高利贷,应通过个人自有资产或合法收入偿还,不得假借公司采购、投资等名义转出资金,更不得伪造银行对账单、发票等文件掩盖资金流向。第三,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流程,大额资金往来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保留真实完整的合同、发票和银行凭证。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按期归还,支付合理利息,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第四,定期关注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或存在瑕疵,应尽快通过合法增资或补缴方式补足,尤其是在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开展清理整顿期间,主动合规整改可以避免行政处罚。第五,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创业者应认识到抽逃出资不仅是民事违约,还可能触犯刑法,导致个人身陷囹圄。建议在设立公司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出资方案,并定期进行法律合规审查,确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得到落实,从而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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