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在2003年的时候与我市的一家国有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楼建筑安装工程实施合同。双方在2005年财务结算时,食品公司尚欠我公司综合楼工程款30多万。我公司随后发出了催款通知书,但食品公司一直拖欠不付款。后我公司获知,2004年食品公司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重组,将食品公司按照行政区域、资产和人员分立为四家公司,而且四家公司商定就原食品公司的债务由新食品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除新食品公司以外的三家公司偿还债务?
---------- 读者:钱光明
你的问题涉及的是公司分立后,公司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你的陈述看,原食品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将原公司按照行政区域、资产和人员拆分为四个公司,你公司事后方得知此情形,因而可以确定,在食品公司分立前,并没有和你公司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哪家公司偿还。因此,分立后的四家公司均应当对原食品公司分立前对你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债务。至于四家公司内部对于原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所作的约定,由于没有与你公司,即债权人进行协商,所以其内部的约定对你公司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人的变更,如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类型、出资人构成以及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等都会直接影响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同时也会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和合并或其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对法人的变更登记事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在诸多法人的变更中,公司的分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极其重大,也极容易成为不良商人逃避责任的手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的出资人往往采用公司分立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通过分立的形式设立新的公司,将负债累累的原公司的大量资产转移给新的公司,然后试图借公司有限责任使原来负债累累的公司实际清偿能力大幅度的降低,极大地损害了原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只有变更登记并不能切实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并且在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债权申报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和提供担保的规定,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各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逃避债务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进行协商,力求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了解法律有关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刊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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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家或多家公司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同时要求所有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且协议中另有约定的,则按照该书面协议的约定执行。在实务中,债权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结算单据、催款通知等证据材料,以便在主张权利时有充分的依据。同时,债权人还需关注债务人是否进行了分立,以及分立后各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从而选择最有利的追偿策略。如果分立后的某一家公司承担了全部债务,该公司事后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分立公司进行追偿。此外,债权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在公司分立情形下,连带责任的认定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多家分立公司以确保债权实现。
分立后各公司内部约定的债务承担方案对债权人有效吗?
分立后各公司之间就原公司债务承担所作的内部约定,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原食品公司分立为四家公司后,四家公司商定原债务由新食品公司承担,但由于这一约定是在分立后才作出的,且债权人并未参与协商或表示同意,因此债权人完全有权要求四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或全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则的法律原理在于,债务承担涉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务人单方面或与其他主体共同作出的债务转移安排,不能违背债权人的意愿而对其产生约束力。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面对此类情形时,首先应当确认分立各公司之间的债务约定是否经过了自身的书面同意;其次,即使存在内部约定,债权人仍可向任何一家分立公司主张全部权利;最后,债权人应注意,如果自身曾在分立前与原公司达成过书面协议同意特定债务承担安排,则应受该协议约束。此外,债权人还应警惕部分企业利用公司分立转移优质资产、将债务留在空壳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及时通过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防止资产进一步流失,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
新公司法对公司分立中债权人保护有哪些变化?
新公司法在公司分立制度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产生了重要变化。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关于债权申报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及提供担保的规定,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公司在分立时不再被强制要求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的被动保护机制有所减弱。尽管如此,新公司法仍然保留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同时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些变化要求债权人必须更加主动地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变化,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分立迹象,应及时与债务人协商债务清偿安排,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资产转移。债权人在日常经营中也应建立客户动态跟踪机制,定期查询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关注其是否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从而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债权人应注意保存所有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在发现债务人可能通过分立逃避债务时,可主张分立行为无效或请求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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