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找他人挂名担任法人代表,在找人挂名担任股东,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设立公司时由他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结合实务咨询与律师解答,分析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边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的区分、隐名股东协议安排、公司内部治理及外部合规风险等核心要点。文章指出,挂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自身存在过错时可能需承担责任;同时提醒注意竞业禁止、商业秘密及显名隐名股东关系等法律风险,强调通过公司章程、内部协议及规范财务制度来防范风险。

法律桥网友sullivan77咨询:我老公和他的经理想在工作之余合伙开一家广告公司,但是这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是借助于他们现在所供职公司的,并且不能让他们公司知道,因此只有我妈妈来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由我妈妈和他经理指定的另一人A当股东,各占50%股份,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财务由代办公司代理,我做出纳,另外签一份合作协议规定利润分配:我老公和他经理分别40%,我妈妈5%,A占15%,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高手:
1、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而我妈妈却是法人代表,这样是不是对我妈妈非常不利,如果在我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A做了违法的事情或给别人担保或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等,我妈妈该怎样做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协议里应该注明什么?公司章程里应该注明什么?
2、我妈妈(即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若长期不在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3、上述合作协议应该由谁和谁签?
4、亏损分担应该按什么比例来分担?
5、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分别由谁保管?
6、若公司出现法律问题比如破产、欠债、偷税等,该怎么保护法人代表?

法律空间解答:有限责任的例外
公司法明确规定而且法律也只是对有文件记载的法人代表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妈妈真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法人代表,也只是对公司产生的事宜承担有限责任。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

Lyfjohn解答:LZ问题太多了,我可能只能回答部分。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人格的,所以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不需要特别授权就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其他人,比如A,比如一般公司的业务员,如果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需要有公司的特别授权,比如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注明他有哪些权利。
协议和章程就按你们的约定写了,没什么特别的。
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
公章等的保管一般公司都是由法人或财务总监保管,不放心的话,股东自由协商确定。
我还有一个问题:你老公他们原来公司就是广告公司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旦被原来公司发现,会不会触犯“竟业禁止”原则?
以上是个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问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间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外部的风险,而且此风险无法回避。

就内部而言,你们设立新公司牵涉到显名和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确立,及各股东间的利益、风险分配的问题。显名和隐名股东间需要专门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将来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主体,一般法律对此是予以认可的;内部股东间如何分配权利及利益需要在设立公司协议书中加以明确,你们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协议书这两个文件加以解决,但在操作过程中还需对公司财务制度通过文件及实际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及规范,否则将来对待分配的总体利润有争议则很难解决,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当然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但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亲自签字并参与的行为涉嫌违法,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归纳一下两句话,如需尽量的规避风险,需要在文件中将你们已经商定的内容通过合法的表达进行书面约定,同时明确各方责任,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在操作中需严格规范,互相制约才能尽可能的规避风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三楼的Lyfjohn 解答中提到的“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我有不同的意见,对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理解,应当公司的亏损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限度就是“出资额”,不存在再由股东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比例承担亏损的问题。

另外,二楼的法律空间在他的解答中提到“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我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有过错造成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则此责任应当由第三人向公司追偿,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而非他本人,简单得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若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职务而导致第三人的损失的,则应当由第三人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不存在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除非公司的行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产生侵权之债,此时才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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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在工商登记中显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其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然而,这一保护存在例外情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明知或应知公司从事违法行为(如偷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欺诈性担保等)仍配合或默许,或者其在未授权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担保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过错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此外,若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不参与公司经营,但对公司公章、财务章等管理不善,导致他人滥用其身份从事违法活动,也可能被认定为疏于管理而承担一定责任。为降低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尽量避免签署不明文件,不参与非法交易,并可通过内部协议明确其仅为名义代表,实际经营与决策由其他股东负责,同时要求公司为其购买董事责任险或提供相应担保。但需注意,该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仍以登记信息为准。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务必保持警觉,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必要时可定期查阅公司账目及经营状况,避免因不知情而被动承担责任。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如何约定才能保障权益?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规避法律风险。协议应重点约定:第一,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对应的投资收益和处分权,挂名股东仅作为名义持有人,不享有实际股东权利;第二,明确表决权行使方式,例如约定挂名股东必须按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东表决权,或授权实际出资人代为行使;第三,约定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的内部规则,但需注意该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公司债务仍由公司以自身财产清偿,股东仅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下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四,设置违约责任,若挂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拒绝配合过户或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应承担赔偿及违约金;第五,约定股权回转机制,包括未来显名化(工商变更)的条件和配合义务。此外,协议还应涵盖公司亏损时内部追偿安排,例如实际出资人承诺承担投资风险,但若因挂名股东个人过错导致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责任如何划分。需特别提醒,代持协议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公务员、竞业限制人员等不得成为实际股东,否则协议可能无效。建议将代持协议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配套,并由律师审核,以增强可执行性。

公司亏损、欠债或偷税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自保?

当公司出现亏损、对外欠债或涉税违法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保护措施。首先,对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债务,依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要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个人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公司被认定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作为登记在册的负责人,若未实际参与却未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如逃税罪)。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设立时就和实际控制人签订免责协议,明确自己仅为名义职务,不参与实际经营决策,并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书面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应保留证据证明自己对公司违法行为不知情,例如定期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并签署“不参与意见”的记录,或通过邮件发送声明。在日常操作中,避免亲自签署税务申报文件、合同等,若必须签署,应仔细审查。一旦发现公司有违法迹象,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考虑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及时办理工商变更。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应积极配合清算,提交真实财务资料,避免因隐匿财产或虚假清算而担责。对于偷税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总之,挂名法定代表人必须保留对公司经营不知情的证据,并及时采取“切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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