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vanmark咨询:简介:2001年西南集团公司在东北一地区投资成立一个股份制公司:东北科技公司(其股份分配是集团公司占:4500万,名曾占500万,法人代表是集团公司领导高云彩),东北科技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修建5栋楼房。2003年3月全部俊工。集团公司调整东北科技公司:法人代为表名曾,公司股份结构调整为:集团公司占3500万,名曾占800万,员工赵军占200万,其它5员工占500万。
法人代表名曾在2003年没有开任何董事会以及任何领导会议的情况下将5栋楼房出卖给当地政府,所得款部分用于建筑楼房偿还,其于部分用于公司经营。
由于集团公司其它原因,对东北科技公司基于不管,东北公司基本是自己生存,公司实际在岗的人员由名曾、赵军以及本地员工组成。
通过2004年的经营,公司状况一般,到2005年3月,名曾又把最后的一栋房子卖给当地政府,建设成本是900多万,卖价是不到700万。名曾同志也是在没有任何会议的情况作出此主张的。同时自己到工商局举报集团公司注册东北科技公司抽逃资金,准备注销东北科技公司,开发区政府考虑到700万房款是由东北科技公司帐户,所以不同意注销,将公司的注册资金改为500万,同时股分结构为:名曾450万,赵军25万,张生25万(张生和名曾是亲戚关系)。所以这些都没有会议记要,也没有正式通知赵军。
在2005年中,名曾以各种名义通过公司财务借款达到了上百万(挂帐),在外面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以及给二奶买房车等。另外投资一百万,结果都是失败(表面看是被骗,实际上是他自己想通过公司的这笔钱开展自己的另一个经济增长点)。目前还在对外进行投资做项目,完全以个人名义进行。
请问他的行为怎么看待?是否触犯法律?赵军同志应该如何保护公司及他自己的合法利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简单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1)出卖公司房产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本案件当中,由于名曾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将公司的财产变卖,存在违规操作;若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变卖的财产远不止实际所卖的价格(此处需要证明,可以评估),则可以认为名曾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2)政府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以及强行注销集团公司的股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只能由工商机关处以罚款,而不能对其股权进行注销,(即使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该由政府处理),因此,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并将股东(集团公司)的股权强制注销的行为是严重侵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3)名曾借款问题:此问题属于股东(或者公司管理者)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以向其提出返还并要求赔偿,符合一定条件的,赵军也可以直接对名曾提起诉讼,要求其向公司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再咨询:
1、由于现在由赵军个人提供证明比较困难,因为很多东西是以公司的名义存档的,不方便私自取证,当时的楼房建设完成是2002年完成的,建造成本远比后来卖房价格;
2、由于他现在是法人代表,很多东西都是在他的掌控下的,比方说公司的各种印章,所以他能完成楼房的变卖以及股份的转让;
3、在北京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签订合作合同,另外在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对其进行经营,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名曾先生在北京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此公司是找代理公司完成注册的,并没有真正的注册资金到位,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对进入公司的员工没有进行任何人事登记,其薪资发放,完全由他个人来定,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问题3,这些行为是否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这些行为;问题4,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罚款,当然该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严重者构成犯罪;问题5,他个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直接规定该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问题1和问题2,法律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等文件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保护该权利的行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民营企业的股东私自变卖企业的房产,挪用公司的资金,是否违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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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私自变卖公司房产是否违法?
根据公司法基本规则,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属于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公司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作出决议。具体而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则对重大资产处置拥有最终决策权。案例中,股东名曾未经任何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擅自将公司修建的房屋出售给当地政府,且售价明显低于建设成本,该行为首先构成程序违规,因为其绕过了公司法定的决策机制。其次,如果该出售价格显著不合理,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则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依据法律原则,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因此,私自变卖公司房产不仅违法,还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实务中,股东应关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完备,并及时保留证据。若公司利益受损,受损股东可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责任,但需注意收集评估报告、会议记录等关键证据。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应如何追责?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要求公司股东及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挪归个人使用,也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案例中,名曾以各种名义通过公司财务借款数百万元,款项挂账且未产生经济效益,甚至用于为个人购房买车,这明显已构成挪用公司财产。公司可以依据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在维权路径上,若公司怠于追索,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位行使公司的权利。此外,如果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实务中,受损股东应首先通过查阅公司财务账册固定证据,确认资金流向与用途,再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注意,为避免公司管理层干预,股东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金被进一步转移。
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追回损失?
股东面对其他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自身利益时,可采取多项法律措施。第一,行使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案例中,赵军作为股东,对公司印章、账册被名曾控制而难以取证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从而获取变卖房产、资金挪用等证据。第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机关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股东向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第三,主张要求违法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损失。如果其滥用行为导致股东自身权益受损,相关股东也可直接索赔。第四,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刑事控告。对于挪用人资金构成犯罪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针对政府违法注销股权的情况,股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总之,股东应综合运用知情权、代表诉讼、举报等手段,并注意收集证据、及时行动,以维护公司财产和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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