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杨律师你好:
有个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营业执照年检,工商局欲吊销营业执照。
请问:1、如被吊销执照,原公司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
2、如被吊销执照,谁来组织清算公司资产。
3、如已经资不抵债,是否由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答: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如果资不抵债,股东原则上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没有完全到位,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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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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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公司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公司这一民事主体的资格立即消灭。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因此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无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公司名下的债权仍然属于公司,公司名下的债务也仍应以公司财产予以清偿,而不是直接转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承担。实务中常见误区是认为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就“不存在”了,进而放任公司资产流失、账目混乱,这反而可能触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清算赔偿责任。正确做法是,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当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妥善保管公章、财务账册和财产凭证,并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债权人则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清算动态,及时申报债权,若发现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或灭失,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有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债权债务的基础承担主体始终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个人,股东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能突破有限责任的保护。
执照被吊销后谁来组织清算公司资产?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具体而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吊销事由出现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如果公司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经常出现股东认为公司被吊销后“没人管、不用管”的错误认识,导致公司长期处于“僵尸”状态,账册丢失、资产被挪用,最终股东可能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避免这一法律风险,股东在接到吊销决定后应当第一时间召开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负责人,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只有完成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正式终止,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才能依法了结。因此,组织清算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股东自身权益、规避后续法律追责的关键步骤。
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理念。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换言之,即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会被自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但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并非绝对,在下列法定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其一,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同样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三,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被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四,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也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程序上通常应当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破产制度公平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对于股东而言,应当特别注意保留出资凭证、规范公司财务,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同时在吊销后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切不可抱有“公司欠债与我无关”的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在特定情形下突破有限责任防线,承担超出出资额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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