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尧吉咨询:一中外合作企业,中资75%,全部为国有法人股,外资25%,澳资。现该企业准备将整体产权转让。转让方案在职工安置方面只规定了对职工经济补偿,未规定解决他们的劳动关系。已获得国资委的批准。问是否还要在安置方案中规定解决他们的劳动关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法律法规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涉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处理的规定上,规定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就如何安置的具体内容而言,法律不做强制规定,一般来说只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可。实践中,有的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有的采取要求买受方要跟原企业职工签订至少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方法。另外,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一般由所在的省级人大或政府做出规定,具体可根据该企业所在的省份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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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股整体退出时,安置方案仅约定经济补偿未处理劳动关系是否合规?
合规但需职代会通过且符合省级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暂行办法》第19条,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践中经济补偿与要求受让方签订不少于1年劳动合同均可,具体标准依企业所在省份人大或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安置方案后,企业是否还需单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仍需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职代会通过仅属程序合规,实质上需与每名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协议,或由受让方依《劳动合同法》第17条重新订立不少于1年合同,未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者面临赔偿2倍经济补偿风险。
省级规定对国企产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有哪些强制性要求?
多数省份要求方案包含安置方式、补偿标准、社保衔接三项核心内容。如广东规定须明确劳动合同去向,上海要求补偿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标准,建议查阅企业注册地省级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职工安置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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